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撤銷債權讓與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72號原告頌真砂石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綉雯 訴訟代理人 黃金龍 律師被告弘荃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鄒耀慶 訴訟代理人 鄒政和 被告吉隆鋼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秀菊 訴訟代理人 洪錫鴻 律師被告薪瑞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瑞文 被告弘一瀝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忠明 訴訟代理人 鄭麗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債權讓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九日下午四時三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濰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
書記官邱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