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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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土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22號原告 吳儒謙 上列原告與被告 戴宗勤 間請求返還租賃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坐落雲林縣○○鄉○○段○○○○○○○○○○○○○○○○號土地之市場客觀交易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暨提出上開土地之最新不動產登記謄本,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何志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3日
書記官楊雯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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