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20號原告雲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蘇治芬 訴訟代理人 張智學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立品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084,18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87,1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何志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3日
書記官楊雯君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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