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交字第5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交字第55號原告 湯凱鈞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核本件起訴尚有如附表所示不合程式之情形,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同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1份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於本院),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起訴不合程式」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102年7月5日附表:
┌──┬───────────────────────┐│項次│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1│起訴狀未記載被告所在地:新竹縣○○鎮○○路○段│││58號。│├──┼───────────────────────┤│2│起訴狀未記載被告代表人 柯武 與機關之關係:(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