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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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司聲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聲字第179號聲請人 聖文森 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對人 李梓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債權讓與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受讓本件債權後即依民法第297條規定向相對人戶籍地址為債權讓與之通知,詎遭郵務機關加註遷移新址不明、屋已拆退回,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報紙公告影本、相對人戶籍謄本正本、通知函暨退件信封影本等件為證,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9月3日
司法事務官附件:通知函影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