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中小字第4858號
原告 賴張雲
訴訟代理人 賴博煒
被告 虞凱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柒佰參拾伍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