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小字第485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中小字第4858號

原告 賴張雲

訴訟代理人 賴博煒

被告 虞凱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柒佰參拾伍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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