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255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2550號

原告 潘宥誠

被告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訴訟代理人 吳世璋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4月21日11時15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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