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附民上字第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0年度附民上字第30號上訴人即原告 徐能治 被上訴人即被告 黃玉英 上列當事人間因誣告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99年度附民字第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甲、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㈠原判決廢棄。
㈡被上訴人應賠償上訴人新臺幣7百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㈢前項請求,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上陳述略稱:被上訴人誣告上訴人,足以貶抑上訴人人格及社會評價,應屬嚴重侵害上訴人名譽人格權及自由精神,爰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
三、證據:援用刑事訴訟之證據。
乙、被上訴人方面: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誣告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猶執陳詞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莊明彰法官彭政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杜宜寧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