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3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3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3345號債權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陸萬捌仟陸佰捌拾捌元,及其中之貳拾叁萬叁仟零肆拾捌元部分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及按逾期第一個月當月以新臺幣叁佰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以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當月以新臺幣伍佰元,逾期第四個月當月以新臺幣陸佰元,逾期第五個月當月以新臺幣柒佰元,逾期第六個月當月以新臺幣捌佰元,逾期第七個月(含)以上者每月以新臺幣玖佰元之逾期手續費,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7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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