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7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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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73號聲請人晶泰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瑞 陽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46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3月24日
書記官郭祐均┌─────────────────────────────────────┐│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7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晶泰國際科│合作金庫鶯│104年5月31日│366,660元│GZ0000000││││技股份有限│歌分行│││││││公司林瑞││││││││陽││││││├───┼─────┼─────┼──────┼─────┼─────┼──┤│002│晶泰國際科│合作金庫鶯│104年7月31日│360,000元│GZ0000000││││技股份有限│歌分行│││││││公司林瑞││││││││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