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516號原告乙○○被告甲○○上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1,400元(以原告請求被告遷讓坐落臺中市○○○○○街○○號房屋之98年度房屋稅課稅現值核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
書記官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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