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25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聲請人因被告等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執聲字第41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LV牌晚宴包壹個,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以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三○九八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八日確定,九十八年三月十七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扣案之仿冒LV牌晚宴包一只(詳見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保管字第五二九五號扣押物品清單),依法應予沒收,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復按犯明知為仿冒商品而販賣,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商標法第八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仿冒LV牌晚宴包一只,係被告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所販賣之商品,係屬商標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專科沒收之物,揆諸前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商標法第八十三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慶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士益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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