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9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9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94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秋雄選任辯護人林永貹律師被告楊雅萍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賴泰鈞 上列被告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簡源希
法官游秀雯法官張瑋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嘉麒中華民國102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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