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上易字第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背信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易字第183號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李碧蘭
張政華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背信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蔡川富法官陳學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玉秀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