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384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69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下稱被告)與告訴人乙○○(下稱告訴人)為夫妻關係,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之家庭成員,兩人因相處不睦,被告於民國111年4月30日晚間9時許,在嘉義縣○○鄉○○村0鄰○○○0號,與告訴人起爭執,被告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徒手毆打、腳踢傷害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左手肘擦傷、左膝擦傷、右膝擦傷、右腳大拇指擦傷、左踝2處擦傷等傷害;另被告基於毁損之犯意,摔擊告訴人所有之行李箱,造成該行李箱毁損,喪失原有之效用,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同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傷害等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354條等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第357條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稽,依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五、本案經檢察官陳美君提起公訴。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慧娟
法官余珈瑢法官林富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
書記官陳雪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