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因洗錢防制法案提起附帶民事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80號
111年度附民字第81號111年度附民字第82號111年度附民字第83號111年度重附民字第6號原告 謝嘉純 (年籍詳卷)
周瀅 (年籍詳卷) 彭采婕 (年籍詳卷) 施丹紅 (年籍詳卷) 陳怡蓉 (年籍詳卷)被告 林奕辰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28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宏瑋
法官陳育良法官蔡霈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庠熙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