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50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5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融資借貸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五0一號原告富邦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謝鵬翔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融資借貸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拾伍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被告以新台幣壹拾玖萬元或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⑴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五十五萬元,以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⑵願以現金或同額之中央政府公債供擔保後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⑴緣被告為從事股票之融資融券信用交易,與原告簽訂融資融券契約書,開立信用
帳號帳號0000-00000帳戶,而依兩造契約第十一條約定,雙方如因該契約涉訟時,合意以鈞院為管轄法院,合先敘明。
⑵嗣被告在富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買進一十二萬股之『中精機』股票,於八十七年
三月七、九日向原告融資五百六十五萬二千元,及買進四十萬股之『宏福』股票,於八十七年九月十七日向原告融資七百四十九萬元,被告並依融資融券契約書第三條之約定提供前揭股票予原告作為其融資債務之擔保。
⑶惟因『中精機』股票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停止交易:『宏福』股票於八十
七年十一月二十日停止交易,依兩造當事人簽訂之融資融券契約書第一條之規定,雙方因融資融券所生權利義務應按聲請人之業務操作辦法,及有關法令規章之規定辦理;聲請人旋依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通知債務人償還融資借款並取回融資買進之股票,以結清融資關係,惟未獲置理。⑷本件融資利息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七五之核算,係依兩造契約第七條第一項規定,
由原告訂定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利息之起算日,為自實際撥款之日起算,利率之依據為撥款時之約定放款利率,性質上屬民法第二一六條「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應屬於法有據,不受同法第二O三條之限制。
⑸迄至起訴時止,被告仍未依約全部清償,原告爰依契約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借款本
金及其利息暨違約金,惟基於不甚了解被告資產狀況及裁判費之考量,故就五十五萬元部分先為請求。
⑹自鈞院向富隆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三重分公司調取之被告「買進委託書」暨「
買進交割憑單」等可明:系爭買賣交割期日即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七日、九日,被告確曾下單買進本件系爭「中精機」股票壹拾貳萬股、暨同年九月十七日買進「宏福」股票肆拾萬股。再稽萬泰商業銀行三重分行所提供之被告「股票股款交割帳戶」之資金進出明細,除於前開交割期日分別於三月七日扣除中精機自備款三百二十九萬九千三百七十六元、三月九日扣除二百三十六萬九千七百三十三元暨九月十七日扣除五百二十萬二千一百七十二元,已可證被告確曾同意完成本件系爭買賣並有扣除融資自備款之合意外,細核該帳戶中之交易金額均非小數,三月七日同日並有現金提領壹佰萬元之記錄,顯見本件系爭帳戶應為被告本人使用,所生之融資債務自應由被告負清償之責。
乙、被告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期日到場,亦無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
理由
一、被告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事,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另依兩造簽訂之融資融券契約書第十一條之約定,雙方如因該契約涉訟時,合意以原告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即本院為管轄法院,故本院即有管轄權,均合先敘明。
二、原告之主張,業據其提出開立信用交易帳戶申請表影本、融資融券契約書影本、富邦客戶明細帳、融資利率核准函為證及本院向富隆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三重分公司、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查詢被告交易之明細資料,其於八十七年三月五日融買進「中精機」七萬股、翌日融資買進「中精機」五萬股,於三月二十六日融資買進「宏福」四十萬股,有富隆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二年七月三日九十二富(三)字第o一三號函附交易明細資料、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二年七月八日台證密字第o九二oo一五一o九號函附交易明細資料、萬泰商業銀行三重分行九十二年七月十四日三重字第o九二oo三五o一八四號函附銀行帳號資金往來明細資料可參,核與原告所述相符,則原告主張被告目前尚積欠融資款項計一千三百一十四萬二千元,可堪信為真實。
三、綜上所述,原告依兩造簽訂之融資融券契約,請求返還一部分之融資款項五十五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
民事第一庭
法官呂淑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
書記 官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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