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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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5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523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羿愷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羿愷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李辛茹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
書記官彭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