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7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7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4731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旭川電機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旭川電機有限公司最新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
民事庭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
書記官范鳳月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