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妨害電腦使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90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度偵字第八五二四號),本院北斗簡易庭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簽移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知悉「土撥鼠遊戲網」遊戲之著作權為互網國際資訊有限公司(下稱互網公司)所有,分別推出紙牌類、棋藝類及麻將類網路遊戲軟體,供各網路遊戲玩家於線上付費使用。詎被告竟基於干擾他人電磁記錄之犯意,明知年籍、姓名不詳成年男子所提供之「暗棋」外掛程式(該外掛程式以OllyDbg程式寫成,可使檯面上覆蓋的暗棋排列內容一覽無遺),係未經授權即予以改寫之程式,乃分別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下旬某日、八月中旬某日,在其位於彰化縣○○鎮○○里○○路○○○號住處,以其名義申請之ADSL網路設備上網,連結至網際網路後,以編號D214597、D250829號遊戲卡進入「土撥鼠遊戲網」,在棋藝類遊戲中運用「暗棋」外掛程式參賽,造成檯面上覆蓋的暗棋排列內容一覽無遺,以該不正方式參賽,贏取不當點數,影響互網公司之獲利,且前開外掛程式之運作,亦造成互網公司專門處理該遊戲之伺服器主機大量之異常資料,進而干擾互網公司電腦紀錄之處理效能(即影響互網公司設計出之程式所處理之參數(或變數)之數值,進而影響遊戲處理過程中之顯示結果)。嗣經互網公司上線監視,發現被告以編號D214
597、D250829號遊戲卡上線參賽時使用「暗棋」外掛程式參賽,報警偵辦,而查獲上情。案經互網公司提出告訴後,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三百六十條之干擾他人電腦設備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互網公司告訴被告妨害電腦使用案件,公訴人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三百六十條之罪嫌,依同法第三百六十三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九十六年二月十三日具狀撤回其告訴,依首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義閔
法官鄭舜元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
書記官洪年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