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法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法字第12號聲請人 郭銘玉 代理人 李晧瑋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三角埔教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三角埔教會捐助章程第七、九、十條內容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茲因業務需要,於民國106年12月10日經第12屆第3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正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條文內容,爰依民法第62、63條規定聲請准予變更等語。並提出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三角埔教會第12屆第3次董事會會議紀錄、捐助章程條文修正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修正前後之捐助章程暨組織章程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三角埔教會捐助章程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其中第7條核屬組織之調整、第9及10條則為維持財團目的及保存其財產所為管理方法之調整,且經本院函詢其主管機關即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意見,經該局函覆本院對於上開條文修正無意見,此有該局107年6月19日北市民宗字第1076003019號函在卷可稽,故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核與前揭民法第62、6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錦秀附表:
┌────┬──────────────┬──────────────┐│條號│原條文內容│修正後條文│├────┼──────────────┼──────────────┤│第七條│董事之產生與任期:│董事之產生與任期:│││一、本會設董事十三至十五人組│一、本會設董事十五人組成董事│││成董事會,董事人選由長執│會,董事人選由長執會就現│││會就現職長老執事中推選,│職長老執事中推選,並經會│││並經會員大會同意,任期三│員大會同意,任期四年連選│││年連選得連任。│得連任。│││二、董事應在當屆董事任期屆滿│二、董事應在當屆董事任期屆滿│││兩個月前由董事長召開會議│兩個月前由董事長召開會議│││,並依本章程第七條第一款│,並依本章程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推選出下屆董事。│之規定推選出下屆董事。│││三、補缺之董事其任期限於前任│三、補缺之董事其任期限於前任│││者之任期。│者之任期。│││四、董事喪失本會之會員資格或│四、董事喪失本會之會員資格或│││卸任長老執事之職務時或因│卸任長老執事之職務時或因│││不能勝任而離職時,當然解│不能勝任而離職時,當然解│││任之。│任之。│├────┼──────────────┼──────────────┤│第九條│董事會與會員大會之召開:│董事會與會員大會之召開:│││一、董事會每半年開常會乙次,│一、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由董事長召開。│由董事長召開。│││二、本會會員大會每年一月舉開│二、本會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一次。│││三、董事長認為必要時或過董事│三、董事長認為必要時或過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請求時,得│三分之二以上之請求時,得│││召開臨時董事會議或臨時會│月開臨時董事會議或臨時會│││員大會。│員大會。│├────┼──────────────┼──────────────┤│第十條│董事會應以半數之董事出席始得│董事會應以半數之董事出席始得│││開會,董事會之議決除處分財產│開會,董事會之決議應以出席董│││另有規定外,應以出席董事過半│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惟下列重│││數之同意行之,贊否同數時得由│要事項應有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主席裁決之。│席,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一、章程變更之擬議。││││二、財產及不動產之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三、本法人之解散或目的之變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書記官林政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