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附民字第79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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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審附民字第7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附民字第796號原告LEONARDCHANHUANYANG(中文姓名: 曾煥暘 )被告SINCLAIRKANEBRADLEY(中文名: 辛肯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13年度簡字第252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SINCLAIRKANEBRADLEY被訴傷害等案件,經原告LEONARDCHANHUANYANG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右萱
法官黃逸寧法官張瑾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
書記官林毓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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