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100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005號
原   告 高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榮輝
被   告  溥彥 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除地上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將其名下車牌號碼為000-0000(
引擎號碼:X00000000)自原告之九如據點即高雄市○○區○○
○路○○○號移除,將不動產返還與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上
開不動產占用面積之價值為斷。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
幣(下同)13,648元(計算式:系爭建物之課稅現值1,455,167
元×遭占用面積10㎡÷總面積1066.21㎡=13,648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另應一併提出起訴狀所載證物影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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