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6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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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6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620號上訴人即被告嘉譜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雍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坤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6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7萬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7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書記官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