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家繼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家繼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繼訴字第45號原告 陸秉宏陸泓達 訴訟代理人 楊銷樺 律師聲請告即被告 陳宗喜
陳峒安 陳宗宏 被告 張陳秀枝
陸曉玲 陸坤豪 陳柳雪 陳麗羽 陳偉玲 陳承佑 陳姿伶 關係人 柳敏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被告陳宗喜、陳峒安、陳宗宏聲請為被告陳柳雪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柳敏哲為本院107年度家繼訴字第45號分割遺產事件之被告陳柳雪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原告對被告起訴請求分割遺產,被告陳柳雪據員林基督教醫院之病歷摘要所載,目前有達中度失智失能之情形,堪認被告陳柳雪應無訴訟能力,且無法定代理人可代為處理事務。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規定,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主張由被告陳柳雪之姪子柳敏哲擔任特別代理人等語。
三、查被告陳柳雪據員林基督教醫院之病歷摘要所載,目前有達中度失智失能之情形,有員林基督教醫院之病歷摘要可稽。堪認被告陳柳雪無訴訟能力,是被告陳宗喜、陳峒安、陳宗宏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應予准許。又被告陳柳雪之姪子柳敏哲經本院訊問後,當庭表示同意擔任特別代理人,原告對此亦無意見,本院認為由其擔任特別代理人,應屬適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明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
書記官姚怡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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