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8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877號原告 陳宏昌 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 律師
楊聖文 律師 朱純暄 律師 黃聖珮 律師被告 蕭淑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26,558元【即請求移轉登記之房地價額,土地部分:105,000元(每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777.64平方公尺×674/10000=5,503,35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加計建物部分課稅現值323,200元,合計為5,826,5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7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書記官蘇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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