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760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76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7609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九五二三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鑰匙壹串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關於前案執行完畢日期應由「92年3月31日」更正為「96年3月30日」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甲○○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取財物之價值,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扣案之鑰匙一串,係被告所有供行竊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程欣怡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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