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11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具保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所犯竊盜案件於執行時逃匿,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1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乙○○因犯竊盜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茲以被告所犯竊盜案件業經判決確定,本應到案接受執行,惟經傳訊迄未報到,且拘提無著顯已逃匿,為此聲請沒入具保人上開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附於聲請卷內可憑,另受刑人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傳拘無獲,未能執行,亦有相關函文、送達回證及報告書影本附於聲請卷內可稽,被告顯已逃匿無疑,本件聲請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姵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金屏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