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6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643號聲請人甲○○
巷64-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相對人新興測量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予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六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五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新興測量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113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新興測量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該公司尚未成財產之清算,致其未能依法如期向本院申報清算完結,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96年度司字第312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及說明均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97年9月15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涂秀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