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小字第3431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3431號

原告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邱至弘

郭書妤

被告 黃巧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民國113年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捌佰零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伍仟參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張惠閔

以上為正本係依照原本做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書記官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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