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5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易字第5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易字第50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078號,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上午10時5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洋
法官蔡聰明法官謝靜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士童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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