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家聲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指定親屬會議成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聲字第88號聲請人乙○○
送達代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禁治產人丙○○之親屬會議會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令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指定禁治產人丙○○之親屬會議會員,並未提出(一)禁治產人丙○○之最新戶籍謄本。(二)禁治產人丙○○之親屬系統表。經本院於民國95年2月2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3月1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欠缺法令要件,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3月16日
書記官周玉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