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69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俞有 春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萬捌仟參佰壹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2年7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並經核准撥貸新臺幣(下同)44萬元,其中循環動用額度為4萬元,利息分別按年利率百分之8.88(1次性貸款)及年利率百分之16.88(循環動用款)計付,遲延給付時,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計之違約金。
二、本件消費者貸款總額為44萬元,貸放起日為92年7月29日,到期日為97年7月29日,詎料前開借款分別繳息至95年1月27日,其逾借款仍未清償,其逾借款仍未清償計尚欠如聲明事項所載之金額、利息與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及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凡莉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16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 俞有春 │自95年12月28│至清償日止│年息8.88%│││197320││日起│││││元│││││├──┼───┼─────┼──────┼──────┼───────┤│002│新臺幣│俞有春│自95年12月28│至清償日止│年息16.88%│││110993││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俞有春│自95年1月27│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9732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俞有春│自95年1月27│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10993││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