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斗小字第52號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湯智傑
被告 謝秀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陸仟貳佰玖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參
萬壹仟壹佰參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日起至民國一○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