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1年度斗小字第52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斗小字第52號

原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湯智傑

被告 謝秀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陸仟貳佰玖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參

萬壹仟壹佰參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日起至民國一○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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