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簡字第5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王雅玲

被告祭祀公業 楊積美

法定代理人 楊森山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湖簡字第57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

民國111年3月30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在

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趙薇莉

通譯江純慧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補充說明資料,以及今日言詞辯

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3,780元,及自民國111年3月20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兩造負擔各半。

四、本判決第一項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趙薇莉

法官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趙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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