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9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979號原告 王楊好 訴訟代理人王芊善複代理人 柯開運 律師被告 黃梅珠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 律師被告 林甬原 訴訟代理人 洪明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五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8年9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于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書記官魏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