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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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7號聲請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歐陽宇莉 相對人 林秀純 利害關係人 吳振興 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林秀純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4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債務人禾頡物流有限公司、債務人禾豐科技國際物流有限公司、債務人吳振興及相對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50,0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日期為136年10月16日,清償日期、利息(率)、遲延利息(率)、違約金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依法登記在案。
三、又相對人、債務人禾頡物流有限公司、債務人禾豐科技國際物流有限公司、債務人吳振興於109年5月29日共同簽發本票1紙,對聲請人負有50,000,000元之債務,詎未料相對人及上開債務人違反雙方債權債務協商約定,未依約如期清償,尚負債本金50,0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一件、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影本一件、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一件、板信商業銀行桃園分行函影本四件、債權債務協商會議記錄影本一件、本票影本一件、聲明書影本一件、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影本二件、禾頡物流有限公司及禾豐科技國際物流有限公司函影本一件、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影本各一件、相對人戶籍謄本一件等為證,又經本院於110年2月22日發函通知相對人、關係人吳振興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其迄未表示意見,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司法事務官程志賓┌───────────────────────────────────────────────────────┐│附表(土地):110年度司拍字第7號│├──┬──────────────────────────┬─┬─┬──────────┬─────┬────┤││土地坐落│使│使│面積│抵押權設定│所有權人││編號├───┬──────┬───┬────┬──────┤用│用├──┬──┬────┤範圍│暨所有權│││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分│地│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區│類││││││││││││││別││││││├──┼───┼──────┼───┼────┼──────┼─┼─┼──┼──┼────┼─────┼────┤│001│花蓮縣○○○鄉○○○段││0000-0000│特│農│││4656.00│全部│林秀純(││││││││定│牧│││││1分之1)││││││││農│用│││││││││││││業│地│││││││││││││區│││││││└──┴───┴──────┴───┴────┴──────┴─┴─┴──┴──┴────┴─────┴────┘┌────────────────────────────────────────────────────────────┐│附表(建物)︰110年度司拍字第7號│├──┬─────┬─────┬─────┬─────┬────────┬───┬────────────┬───┬───┤│││││建築式樣主│││附屬建物││││││││要建築材料││├───┬───┬────┤抵押權│所有權││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合計│主要建│││設定範│人暨所│││││││尺)││築材料│面積│面積單位│圍│有權範│││││││││及用途││││圍│├──┼─────┼─────┼─────┼─────┼────────┼───┼───┼───┼────┼───┼───┤│001│00000-000│花蓮縣吉安│仁愛段0945│農舍、鋼骨│一層129.80│129.80│││平方公尺│全部│林秀純│○○○鄉○○路二│-0000地號│造、1層│││││││(1分之││││段73號│││││││││1)││││││││││││││└──┴─────┴─────┴─────┴─────┴────────┴───┴───┴───┴────┴───┴───┘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如須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