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1年度豐簡字第45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豐簡字第459號

原告 蔡桂花

訴訟代理人 吳佩書 律師

被告 王坤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112年1月6日宣判。茲因兩造已於112年1月3日達成調解,有調解筆錄可佐,認已不適於原定宣判期日裁判,故為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蔡伸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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