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豐簡字第459號
原告 蔡桂花
訴訟代理人 吳佩書 律師
被告 王坤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112年1月6日宣判。茲因兩造已於112年1月3日達成調解,有調解筆錄可佐,認已不適於原定宣判期日裁判,故為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蔡伸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