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79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王瑞彰 相對人 蕭楷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分於民國①107年6月20日、②
107年7月25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①1,560,000元、②360,00
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①137年6月14日、②
137年7月24日,清償日期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分別於①107年7月17日、②10
7年7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①1,300,000元、②300,000元,並約定如未按期攤還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除應清償所欠本金外,尚須加計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而今相對人已逾期未繳息,經催討無效,依借款契約書約定,上開借款均已喪失期限利益,相對人尚欠聲請人本金①1,192,436元、②131,452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借款契約書、貸款增補條款約定書、貸放明細歸戶查詢單、牌告利率異動查詢單、催告函暨郵件回執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09年7月9日雲院惠非平決109年度司拍字第79號函通知相對人表示意見,該通知已於同年月10日送達相對人,惟相對人逾期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9年7月20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9年度司拍字第79號│├─┬─────────────────────────┬──────┬───────┬───────────────┤│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斗南鎮│新林子││332│76.01│1分之1│重測前:林子段882-89地號││0││││││││││1│││││││││└─┴───┴────┴───┴───┴────────┴──────┴───────┴───────────────┘┌──────────────────────────────────────────────────────────┐│附表:建物109年度司拍字第79號│├─┬───┬───────┬───────┬───────┬───────────┬──────┬─────────┤│編││││建築主要│樓層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材料及房││││備考│││││││各層│合計││││號││││屋層數│││範圍││├─┼───┼───────┼───────┼───────┼───────┼───┼──────┼─────────┤│0│65│雲林縣斗南鎮新│雲林縣斗南鎮國│住家用、加強磚│一層37.58│100.36│1分之1│重測前:林子段93建││0││林子段332地號│宅46號│造、2層│二層50.18│││號││1│││││騎樓12.6││││└─┴───┴───────┴───────┴───────┴───────┴───┴──────┴─────────┘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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