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2號原告鴻漢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秀鶴 等二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補繳,逕以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500元,扣除起訴時自繳之1000元,應再繳4萬9500元,請如期繳納。
二、提出坐落彰化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掩)。
三、提出被告 吳陳淑粥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陳秀鶴(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戶籍謄本。
四、提出民事起訴狀繕本二份。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