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1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彰化縣政府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完整),將以裁定駁回其訴:
一、訴之聲明應具體明確,且載明起訴之原因事實及理由、證據、請求權基礎(即適用之法律關係、條文)。本件原告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依據性騷擾防治法已相關調查報告」,究是何意?「請求定額民事賠償(金額於調解時向司法事務官說明),並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息」,未載明請求之數額,「請安排相關民事調解,以利解省訴訟之資源」,並非請求法院應如何判決之聲明、亦未具體;且未詳述本件原因事實,是原告本件起訴,不合民事訴訟程式要件,請予補正。
二、又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依原告所提書狀,無從得知原告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為何?原告應補陳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或金額,不得僅寫定額賠償。始能核裁命補繳。
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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