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224號聲請人 蔡家誠 上列聲請人蔡家誠因與相對人 陳尚綸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蔡家誠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提出本票(票號:WG0000000)原本各一件,以供本院審核。
三、提出債務人陳尚綸(住彰化縣○○市○○路0段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乙份(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