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32號上訴人 連文松 即原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連紹宏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433,4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5,8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2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文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書記官許琇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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