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衛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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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衛字第5號
聲請人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美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書記官陳胤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