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247號
原告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合併家事非訟事件聲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合計新臺幣4,000元(離婚部分3,000元、酌定未成年子女親權之請求部分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原告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請求,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家事庭法官王美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書記官陳胤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