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8149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81490號

113年度司執字第122453號

聲請人即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段0號2樓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張濂    

           住○○市○○區○○○路00號6樓 

相對人即

債 務 人  陳延青   住○○市○○區○○○街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對於債務人之債權,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成立者,為更生或清算債權。前項債權,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不論有無執行名義,非依更生或清算程序,不得行使其權利;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8條、第48條第2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惟債務人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90號民事裁定,自民國113年11月28日上午10時開始更生程序。而本件執行債權成立於裁定開始更生之前,依上開規定,應依更生程序行使權利,不得開始為強制執行程序,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吳振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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