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342號
聲請人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書記官吳揆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342號
聲請人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書記官吳揆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