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7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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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477號債權人 胡梅芳 債務人宏青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黃杰 人債務人 陳子文
一、(一)債務人宏青工程有限公司、陳子文應(支票號碼:DZ0000000)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捌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二)債務人宏青工程有限公司、黃杰、陳子文應(支票號碼DZ0000000)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捌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黃杰連帶給付票號DZ0000000之捌拾萬元部分,黃杰非發票人亦非背書人,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書記官樂嘉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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