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43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431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柯龔金花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20420號、108年度偵字第21840號、108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柯龔金花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共參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柯龔金花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至盧 曉容 位於高雄市○○區○○○路○○號之菜攤,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取如附表所示之物。嗣因 盧曉容 發覺遭竊,經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前揭事實,業據被告柯龔金花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盧曉容於警詢中之證述相符,並有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8張、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贓物照片5張、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份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3罪,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四、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取得所需,率爾竊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危害社會治安,使告訴人受有財產上損害,所為實屬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又被告雖有調解意願,然因告訴人未出席調解致未能賠償告訴人之損失,且所竊物品之價值不高,及附表編號3所示竊得之物,業已發還告訴人,此部分之損害已有降低,並考量其於警詢自述之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審酌其犯罪時間相近、手法相同等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六、被告之犯罪所得即附表編號1、2應沒收物品欄所示之物,雖未據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附隨於其所犯之竊盜罪予以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依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之規定,併執行之。至被告犯罪所得即附表編號3應沒收物品欄所示部分之物,已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佐,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無庸於本案宣告沒收或追徵價額。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八、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高志程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李宜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
書記官陳建琪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犯罪事實│應沒收物品│主文│├──┼──────┼─────────┼─────────────┤│1│108年9月28日│雞腿2隻、薑1袋、綠│柯龔金花犯竊盜罪,處拘役拾│││8時許,至盧│色花椰菜2朵、些許│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曉容位於高雄│杏鮑菇及青椒│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市林園區林園││罪所得雞腿貳隻、薑壹袋、綠│││南路88號之菜││色花椰菜貳朵、些許杏鮑菇及│││攤,徒手竊取││青椒,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雞腿2隻、薑1││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袋、綠色花椰││追徵其價額。│││菜2朵、些許│││││杏鮑菇及青椒│││││(價約新臺幣│││││360元)│││├──┼──────┼─────────┼─────────────┤│2│108年10月6日│黃瓜及白蘿蔔各1條│柯龔金花犯竊盜罪,處拘役拾│││8時20分許,││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至盧曉容位於││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高雄市林園區││所得黃瓜壹條及白蘿蔔壹條,│││林園南路88號││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之菜攤,徒手││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竊取黃瓜及白││價額。│││蘿蔔各1條(│││││價值約100元│││││)│││├──┼──────┼─────────┼─────────────┤│3│108年10月26│無。│柯龔金花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8時25分許││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至盧曉容位││壹仟元折算壹日。│││於高雄市林園││○○○區○○○路88│││││號之菜攤,徒│││││手竊取白色花│││││椰菜2朵、大│││││蒜1把、山東│││││白菜1顆、敏│││││豆1包(價值│││││約230元,均│││││已發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