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簡字第447號
原 告 陳永宏
訴訟代理人 吳念恒 律師
被 告 林永昌
訴訟代理人 林益輝 律師
複代理人 董佳政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事證尚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
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豐原簡易庭第1法庭
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洪堯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書記官蔡伸蔚